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9民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宏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德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学,甘肃金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宏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4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刘晓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宏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宏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4民初字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甘肃宏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897元,减半收取2448.5元,由甘肃宏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97元,减半收取2448.5元,由甘肃宏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耀泽
审判员 吴克东
审判员 张小青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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