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22民初324号
原告:绥滨县**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忠仁镇集贤村。
法定代表人:马**,董事长。
被告:上海睿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号901-88室。
法定代表人:**寓,执行董事长。
原告绥滨县**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告上海睿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绥滨县**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滨县**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滨县**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7.22元,减半收取计2,483.61元,由原告绥滨县**工程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 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