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3742号
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5元,由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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