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正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丽水市正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1121执1800号 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正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 商事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73088元,被执行人为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2)浙1121执1800号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