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和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济南和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李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6民初454号
原告:济南和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是赵县。
被告:***,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赵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赵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济南和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简称华安财险石家庄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华安财险石家庄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和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济南和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