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石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金石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1民终4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金石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31252(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保睿,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00299122-3。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金石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石设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金石设计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即***政府支付金石设计公司设计图纸费用785275元及利息(利息自金石设计公司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年5.45%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至9月,金石设计公司受***政府委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完成了***科学院路复建点供电项目设计工作,2014年8月份金石设计公司报送了设计费预决算申请,报送费用为785275元,后***政府提出:如金石设计公司的合作单位安琥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公司)中标电力安装工程,则相关设计费用在工程款中一并结算,如力合公司未能中标,则设计费用另行支付。2014年9月份,***政府邀请金石设计公司参加了项目对接会,要求金石设计公司尽快提供设计图纸(参会单位仅有金石设计公司一家),相关造价单位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以便尽快开展招标工作。会后,金石设计公司向***政府提供了图纸。招投标过程中,因***政府提高了投标资格,导致力合公司未能参加投标。***政府在著作权纠纷的另案庭审中,明确陈述,“如果金石设计公司中标免费提供图纸,如果未中标,***政府支付10万元”。基于前述事实,金石设计公司与***政府之间形成委托法律关系,如无***政府的委托,招投标前,金石设计公司无从知晓项目情况,依据(2016)皖01民终661号判决,如双方无委托关系,则***政府构成侵权,***政府已经接收并使用了图纸,双方实际形成委托关系,一审认定前后矛盾,违反法律规定。
***政府辩称,双方不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石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政府立即支付金石设计公司设计图纸费用785275元及利息(利息自金石设计公司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年5.45%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28日,***政府召开“科学院路复建点供电内外线设计、造价对接会”,包括金石设计公司在内的几家公司参加该会议。会后金石设计公司将“科学院路复建点外线工程电气施工图”图纸电子版提供给***政府。双方约定若金石设计公司的合作单位力合公司竞标成功,将使用金石设计公司提供的图纸。2014年9月30日,合肥市蜀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就蜀山区***科学院路复建点供电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公告,公告中使用的图纸为金石设计公司提供的图纸(日期为2014年5月、设计尚冰心、校对**)。涉案的工程经招投标后,中标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为合肥国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又与安徽韬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又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阶段使用了安徽韬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之后,金石设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政府:1.立即停止使用其编制的相关设计图纸并消除影响;2.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2015)合***三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金石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金石设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皖01民终66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中载明:“根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政府在招标过程中,确实使用了金石设计公司提供的图纸,但该使用行为系经过金石设计公司的事先同意,虽然金石设计公司在此后向***发出律师函,但发函时招标公告已登出,且开标时间业已截止,***政府对图纸的使用行为已经结束。故金石设计公司主张***政府停止侵权并赔偿其制止侵权的合理之处的诉请,缺乏事实基础,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期间,金石设计公司自愿撤回对合肥国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庭审中,金石设计公司陈述2014年9月***政府委托金石设计公司对科学院路复建点供电项目进行设计,***政府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庭审中金石设计公司陈述***政府委托其设计图纸,***政府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金石设计公司提供***政府设计图纸系为了金石设计公司的合作单位竞标成功后施工过程中使用。***政府在招投标过程中使用图纸亦系经金石设计公司事先同意,涉案工程经招投标程序,施工单位合肥国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阶段实际使用了安徽韬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亦并未使用金石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金石设计公司对其主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不予采信,金石设计公司要求***政府按照工程总造价的4.5%标准支付设计图纸费用785275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安徽金石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53元,减半收取计5826.5元,由金石设计公司承担。
二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金石设计公司提供:1、会议签到簿,证明***政府向金石电力公司发出要约,双方建立合同关系;2、另案庭审笔录各一份,证明***政府在另案明确表示***政府曾有让金石设计公司编制图纸的意思表示,并且如果力合公司未能中标,***政府自愿支付10万元。***政府质证意见: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即使属实,不是新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后二审诉讼中,金石电力公司向本院提供从一审法院调取的庭审笔录原件,经本院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在金石电力公司诉***政府著作权侵权纠纷即(2015)合***三初第00313号案件中,***政府庭审中就***政府使用图纸费用情况陈述为:“双方当时沟通是,如果金石电力公司中标免费提供图纸,如果未中标,***政府支付10万元,后由于金石电力公司资质不够,没有中标。”二审诉讼中,金石电力公司明确为其基于合同关系向***政府主张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金石电力公司根据***政府的会议要求提供图纸,***政府在招投标过程中,实际使用了该图纸,***政府在另案诉讼中对使用图纸的费用,确认为“如果金石电力公司中标免费提供图纸,如果未中标,***政府支付10万元”,故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金石电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力合公司后未能中标,故依据***前述自认,应支付金石电力公司10万元作为金石电力公司绘制图纸的对价。金石电力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就费用有超出前述范围的合意,故对金石电力公司超出10万元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相关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
二、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金石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10万元;
三、驳回安徽金石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26.5元,由金石公司负担5084.5元,***政府负担7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金石公司负担10169元,***政府负担14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