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7执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辰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汾向阳西路德和悦汇广场0002幢1单元9层9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98871497
法定代表人:杜慧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浮山县天坛镇神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连守灵。
关于申请人山西华辰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027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8342.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福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