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4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著虎,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1、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乙十四路以北伟峰·生态新城建筑面积:758.62平方米,预告登记证号:长房预D字第20160122028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于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