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斧山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国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4529号
原告:青岛斧山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75号6号楼1单元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NUR457H。
法定代表人:邹健。
被告:山东国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宇路难受齐鲁软件园大厦四层42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N68M6R。
法定代表人:李新。
原告青岛斧山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并告知青岛斧山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青岛斧山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斧山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宫献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