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执6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金珠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民政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刘口工业园叶王路。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内A3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金珠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9004执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