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仙桃市金珠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执6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金珠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民政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刘口工业园叶王路。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内A3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金珠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9004执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