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奥费尔蒙酒店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执恢22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奥费尔蒙酒店,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内A3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奥费尔蒙酒店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5民初94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奥费尔蒙酒店36520.5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6520.51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3元,由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其法律义务,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奥费尔蒙酒店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收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破49号决定书和(2020)苏01破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决定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苏0105民初94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