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4民初4193号
原告:**,1986年5月22日生,男,汉族,住址: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代理人:高联国,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1.5元,(原告已预缴1243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