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中能南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中能南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民初4705号
原告:乌鲁木齐中能南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605号锦城花园高层商住楼F幢1402室。
法定代表人:沈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爱华,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新华南路南侧新城花园1栋10层1单元10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原告乌鲁木齐中能南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中能南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乌鲁木齐中能南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姜慧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张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