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景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瑞景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大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5776号
原告:江西瑞景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426号江西省电力设计院软件大楼二十层。
法定代表人:冷绪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先健,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衡大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31号尚玺苑20栋201B。
法定代表人:刘本祝。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强,董事长及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军,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瑞景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衡大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瑞景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衡大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江西瑞景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衡大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瑞景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衡大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88元,减半收取8144元,由原告江西瑞景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周长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莉
代理书记员  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