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204民初1884号
原告:铜川市新区万宁环保地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崔上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崔阿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敏,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华秦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486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
原告铜川市新区万宁环保地砖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华秦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川市新区万宁环保地砖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诉前调解,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市新区万宁环保地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晓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