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顺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13962号
原告三门峡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79414695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维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顺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649502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三门峡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顺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顺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三门峡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