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鸿盛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冕宁建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3民初764号

原告:冕宁建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高阳街道解放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054139710K。

法定代表人:朱强,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宠国际A座9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N2309B。

法定代表人:张林,公司总经理。

原告冕宁建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冕宁建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冕宁建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罡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