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鸿盛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千鸿盛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民终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千鸿盛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A座9楼1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彝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
上诉人四川千鸿盛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2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千鸿盛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千鸿盛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千鸿盛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2.00元,减半收取1556.00元,由上诉人四川千鸿盛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晓红
审判员  李爱军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尚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