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2民初27号
原告:**各,男,彝族,1974年8月7日出生,四川省木里县人,住四川省木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云,男,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与原告系兄弟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A座9楼1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各诉被告四川***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忠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原告起向本院提出撤销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各承担。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达娃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