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鸿盛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欣荣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32民初520号 原告:四川欣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冕山镇和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阳,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美中路262号。 原告四川欣荣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欣荣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欣荣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欣荣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由原告四川欣荣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