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32民初520号
原告:四川欣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冕山镇和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阳,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美中路262号。
原告四川欣荣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欣荣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欣荣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欣荣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由原告四川欣荣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