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征启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02民初22279号
原告:贵州长征启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东苑西区商铺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30141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力,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桉君,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路***还房小区26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2218080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长征启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力、黎桉君,被告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86000元并赔偿损失(以8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为2967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各费用合计为:11567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电力工程”设计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镇湿地公园”高低压架空线迁改电缆入地工程的设计任务,设计费用为86000元,在原告完成设计图并通过供电局审查后一次性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月完成设计图,且在2020年1月15日通过供电局审查,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
被告国投公司辩称,我司对设计款没有异议,但是由于疫情影响,经济下滑,我方并不是恶意欠款,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逾期违约的条款,我司认为应按照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来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日,原告启明公司(乙方即受托方)与被告国投公司(甲方即委托方)签订《“电力工程”设计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镇湿地公园”高低压架空线迁改电缆入地的设计任务,本设计项目采用包干合同价方式,共计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整(小写:¥86000.00元),乙方完成设计图并通过供电局审查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设计费全款人民币¥86000.00元整(大写捌万陆仟元整)。
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设计任务,且于2020年1月15日通过供电部门审查,但设计费86000元至今未付,酿成讼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电力工程”设计合同书》、《播州区供电局电力线路迁改申请表》、《遵义播州供电局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设计审查记录表》,电力迁改图纸说明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启明公司与被告国投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设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切实履行,现电力工程设计任务已经通过了供电部门审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即应支付原告设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国投公司应向原告启明公司支付设计费86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以86000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设计合同书》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每日万分之五过高,但被告长期不支付设计费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之规定,本院酌请认定被告国投公司需以欠付设计费86000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即2020年1月16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长征启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8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20年1月16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
驳回原告贵州长征启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