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中裕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民初4857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裕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街道陆营社区宁六路525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赵宝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刘银先(实习律师),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41-1号。
法定代表人:唐明群。
原告江苏中裕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裕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270元,减半收取计663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6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中裕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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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小维
书 记 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