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6民初2132号
原告:镇江大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海明,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珍涛,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明群。
原告镇江大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此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镇江大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愿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大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1元,减半收取27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