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原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京原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6民初2245号
原告:北京京原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北苑三区61号楼-1至3层01门二层244。
法定代表人:祁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产业集聚区濮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京原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京原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原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2元,由原告北京京原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宇负担。
审判员路坦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