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81执2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太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令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查正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继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苏0381民初44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一、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向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3050224元。该款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各支付3262556元。其余诉讼请求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再主张。二、如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则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就下余工程款(以13050224元为基数,扣除已付款项)提前申请执行,并另行要求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305022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涉案工程相关质量问题由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四、双方因涉案工程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五、案件受理费114502元,减半收取572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251元,由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31125.5元。六、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对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至本院调查。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但已被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冻结,已对被执行人若干银行账户采取网络冻结措施,但账户内无金额。
2.查明被执行人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朗禾智瑞售电有限公司享有100%股权、在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享有100%股权、在临西县朗源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享有100%股权、在江苏龙海湾售电有限公司享有100%股权、在灌云惠南港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享有100%股权、在扬州光硕新能源有限公司享有100%股权、在沭阳农光科技有限公司享有100%股权、在沭阳含阳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享有100%股权、在灌云福惠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享有49.02%股权。本院已对上述股权采取冻结措施,因系轮侯冻结故未能处置。
5、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由江苏振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控股67%,由吴之春控股33%。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与被执行人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进行谈话,其表示公司股东会正在研究制定还款方案,因欠款数额巨大,需要时间进行磋商。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五、本院2019年10月22日,再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13081349.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381执22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孙先胜
审 判 员 曹 伟
审 判 员 刘杉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史玉玉
书 记 员 孙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