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22执16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太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查正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查正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22民初8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立案标的为16589261.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牌号苏B×××××车辆一台(未实际控制,不能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及所持股权,并委托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其住所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司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