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2192号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555号。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纬,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董村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姜太荣。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已还款,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26元,由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钟诗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徐璐璐
见习书记员  邓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