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虹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财保5号

申请人: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董村路**。

法定代表人:姜太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虹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双墩村

法定代表人:黄小红。

申请人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虹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案件受理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指定我院办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虹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甘 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