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593号
申请人: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264395966D。
法定代表人:黄凡。
被申请人:***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433791380。
法定代表人:张锡明。
申请人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82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在82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