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3民初6307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珊珊,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兵,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新泺大街1768号齐鲁软件园大厦B座四层C401-C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瑞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凯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90320元及利息,以5903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签订过两笔水泵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475800元。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泵产品,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等合同义务,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欠原告货款590320元未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循环水泵及配套变频电机各2台,合同总价款386000元。2019年9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泵及配套设备,合同总价款1089800元。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885480元。
2021年5月3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032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9032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903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90320元;
二、被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9032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3元,减半收取4851.5元,由被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心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