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4民初180号
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锡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大专文化,***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玥含,新疆鼎泽凯(克拉玛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邹胜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庆,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计     野
审 判 员      庄姣
人民陪审员      殷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子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