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潍坊泓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585号
申请执行人: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兴镇迎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中锡,董事。
被执行人:潍坊泓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谭坊镇东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穆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诚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阳路**高新商务港**楼****
法定代表人:李瑞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滨海工业园金沙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瑞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银川西路**E402、403
法定代表人:李瑞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登世洁新能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经济开发区,住所地文登经济开发区广州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萃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东健源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白珍村一缘酒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九山,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兆雁,1967年8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李瑞波,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李瑞国,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青岛特莱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中储粮莱西直属库西邻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贾书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南海新区世洁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龙,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海路东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银川,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银川西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瑞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1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377,214.00元,执行费110,777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2021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南海新区世洁供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客运站南侧,证号为(2015)第110145号的土地;2021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潍坊泓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州市,东至王泉村地,西至村路,南至南寨村地,北至村路,宗地编号为2××3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因上述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故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文登世洁新能源供热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368,103元;2021年9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潍坊泓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98,217.7元,共计4,766,320.7元。扣除执行费110,777元,向申请执行人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发放案款4,655,543.7元。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明升
审 判 员 马 捷
审 判 员 王熙中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闵晓君
书 记 员 袁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