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2民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阳路67-1号高新商务港2号楼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锡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玥含,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邹胜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庆,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正恒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电建公司)、原审被告新疆正恒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江西电建公司所施工完成的工作量已交付***奥公司,将该部分工程委托鉴定机构作价,并判决予以支持。但对该部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双方争议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没有鉴定,属基本事实不清。二审中,上诉人***奥公司陈述其就该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已向白碱滩区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江西电建公司对***奥公司的陈述认可。双方的陈述作为新证据可以证实上述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德明
审判员    王耀军
审判员    依力亚尔乌马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