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亮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亮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铅山县晶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24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亮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8655923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铅山县晶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鹅湖大道2号鹅湖文苑1桩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3513441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赣1124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铅山县晶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600135160005250638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