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执保233号之三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8673U.
被申请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ELW78A.
关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1)鲁1728民初292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8执保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