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泓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28民初292号
反诉原告:山东泓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121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8673U。
法定代表人:梁云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建,山东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楠,山东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768号齐鲁软件大厦B座A216-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ELW78A。
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艺,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山东泓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谊公司)与反诉被告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泓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建、吴晓楠,反诉被告瑞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艺到庭参加诉讼,反诉原告泓谊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云龙、反诉被告瑞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泓谊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瑞杰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瑞杰公司支付我公司各项损失453130元;3.判令瑞杰公司支付我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瑞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反诉原、被告签订《山东省菏泽市东明西南二期100MW风电场集电线路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将山东省菏泽市东明西南二期100MW风电场集电线路工程、箱变安装工程分包给反诉被告,合同总价款为3681776元整,工期为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4月30日,质保期为1年,质保金为总价款的3%。同时约定因反诉被告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阻工、上访,以及未按规定施工给反诉原告造成损失等情形,由反诉被告承担一切责任。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未按照规定施工,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我公司多次要求反诉被告整改,被告均未整改,导致涉案工程未进行最终结算,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瑞杰公司辩称:泓谊公司反诉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瑞杰公司与泓谊公司签订《山东省菏泽市东明西南二期100MW风电场集电线路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风电场劳务合同》),甲方(劳务发包人):山东泓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1条:工作地点: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和范围:集电线路工程、箱变安装工程等。第2条:开工日期:2019年11月29日,完工日期:2020年4月30日,总日历工作天151天,乙方应按期开工和完工,……甲方根据进度需要可相应调整乙方完工日期,乙方应予配合。具体开工时间以业主开工指令为准,总工期不变。……第7条第1款第9项: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拖欠民技工资、材料、设备、运输等费用的,视为违约,甲方可以视情况代(垫)付该费用并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回;因乙方的拖欠行为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或者支付甲方代(垫)付费用的一倍作为赔偿金。……第9条第5款:若乙方拖欠其民技工工资及其他费用,以及由此发生阻工、上访等情形,均视为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第10条第1款:乙方施工所需要工程主要材料(地材除外)由甲方采购供应,业主供应的用于本合同范围施工的材料视为甲方供应。……第10条第2款:……乙方因自身原因丢失、损坏和超出定额规定损耗量而增加的费用自担,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一切责任。第12条第1款:合同暂定价款为:3681776元……第16条第三款: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满足进度计划及节点工期要求或不能按约定完工日期(含顺延时间)交工的,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总额以合同价的1%为限……第16条第9款:如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使得甲方承担了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主合同甲方所负责的任何违约金、赔偿金及补偿金等,甲方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021年2月9日,泓谊公司代瑞杰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10万元,并主张此10万元应当视为支付给瑞杰公司的工程款,且主张依据《风电场劳务合同》第7条第1款第9项约定瑞杰公司要向其支付10万元赔偿金,同时拟证明因瑞杰公司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瑞杰公司应按照《风电场劳务合同》第9条第5款支付违约金1万元。对此,瑞杰公司认可泓谊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其支付10万元,但称是因瑞杰公司欠付农民工工资的金额少于泓谊公司欠付泓谊公司的工程款才产生了纠纷,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庭审中,瑞杰公司认可工程施工中存在2-3次农民工上访情形。
泓谊公司提交《罚款通知单》一宗,内容为:“被罚款个人:泓谊公司,处罚单位: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宣力风电项目总承包部,处罚原因及金额不同,总金额为9900元”。泓谊公司未提交已经向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缴纳上述罚款的证据。泓谊公司主张依据《风电场劳务合同》第16条第9款要求瑞杰公司承担上述9900元罚款;瑞杰公司称该通知单中针对的基础点均为同一点,电网跳闸的原因是设计问题,与仅负责施工的瑞杰公司无关。
泓谊公司提交《混凝土使用明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35KV集电线路设计说明书》各一份,还提交2020年11月份瑞杰公司向泓谊公司发送的《山东东明西南二期集电线路结算单》一份,拟证明上述结算单中混凝土设计方量为3341.08立方,瑞杰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给泓谊公司造成混凝土亏方504.46方,混凝土单价为500元/立方,损失共计252230元。对此,瑞杰公司称其在本诉中举出的证据即给泓谊公司发送的工程量结算单中注明灌注桩基础为3341.08立方,根据《混凝土使用明细》不能证明瑞杰公司的混凝土实际使用总方量,且混凝土为甲方供应材料,由泓谊公司向第三方购买,截止起诉之日,泓谊公司未以任何形式提出亏方问题。
泓谊公司提交瑞杰公司员工张校宁出具的保证工期《承诺书》三份、工程竣工网上发布截图一张,拟证明瑞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导致工期多次延误,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暂定合同价款1%支付赔偿款36817元。对此,瑞杰公司称工期延误并非是因为其公司原因造成,并提交《山东东明西南二期项目南京会议进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一份,内容为:“项目名称:山东东明西南二期100MW风电场项目;实施过程影响因素:1.新冠疫情影响,致开工时间推迟;2.大件运输道路借用部分和政府改造冲突,导致风机设备无法进场……”。对该份《山东东明西南二期项目南京会议进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泓谊公司称是贵电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公司)内部文件,不能证明瑞杰公司对工期延误没有过错。庭审中,泓谊公司与瑞杰公司均认可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3月5日为响应疫情防控按规定进行了停工。
泓谊公司提交《关于东明县集电线路XASG35基础遗留导线损坏机械相关事宜》一份、收条一张、承诺书一张,拟证明瑞杰公司未按照规定施工,导致XASG35基础遗留导线损坏农用机械,泓谊公司因此支付赔偿款18000元,该损失应当由瑞杰公司承担。对此,瑞杰公司称,2020年8月竣工后公司全部撤场,所谓事故无法核实。
泓谊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拟证明因此次纠纷,泓谊公司委托律师花费40000元应由瑞杰公司承担。对此,瑞杰公司称泓谊公司该要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庭审时,瑞杰公司认可庭审前泓谊公司向其支付了10万元,泓谊公司撤回了反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另查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公司系涉案工程总发包方。
又查明,因瑞杰公司在本诉中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对本诉部分,已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瑞杰公司应否赔偿10万元代付工资赔偿金及1万元违约金;二、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公司向泓谊公司发送的《罚款通知单》中共计9900元罚款应否由瑞杰公司承担;三、瑞杰公司应否赔偿泓谊公司混凝土亏方252230元;四、瑞杰公司应否赔偿泓谊公司因延误工期而产生的合同价款1%即36817元的赔偿款;五、瑞杰公司应否赔偿泓谊公司损坏农用机械费用18000元;六、瑞杰公司应否支付泓谊公司40000元律师委托费。关于第一点,瑞杰公司应否向泓谊公司赔偿10万元代付工资赔偿金及1万元违约金的问题。反诉原、被告签订的《风电场劳务合同》第7条第1款第9项约定:因乙方的拖欠行为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或者支付甲方代(垫)付费用的一倍作为赔偿金。本案,对于泓谊公司代瑞杰公司支付的100000元农民工工资,庭审中泓谊公司主张为工程款,同时泓谊公司未提交因瑞杰公司的拖欠行为致其遭受损失的证据,故对泓谊公司要求瑞杰公司承担代付工资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泓谊公司要求瑞杰公司支付1万元违约金的主张。《风电场劳务合同》第9条第5款约定:发生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上访的情形,每发生一次,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瑞杰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反诉原、被告均认可施工过程出现了2-3次农民工上访情况,符合上述合同约定的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泓谊公司要求瑞杰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泓谊公司的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点,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公司向泓谊公司发送的《罚款通知单》中共计9900元罚款应否由瑞杰公司承担的问题。《罚款通知单》罚款单位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公司,被罚款单位为泓谊公司,且罚款内容多为泓谊公司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导致罚款。加之,泓谊公司也未提交已缴纳上述罚款的证据,故对泓谊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点,瑞杰公司应否赔偿泓谊公司混凝土亏方252230元的问题。泓谊公司提交《混凝土使用明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35KV集电线路设计说明书》、2020年11月份瑞杰公司向其发送的《山东东明西南二期集电线路结算单》,上述文件中均没有涉案工程反诉原、被告确定的混凝土方预算量(定额规定损耗量),且根据《风电场劳务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需超过定额规定损耗量才承担责任,泓谊公司无证据证明瑞杰公司使用混凝土超过定额规定损耗量,加之《混凝土使用明细》系泓谊公司单方面制作,无瑞杰公司的签字或者认可,故泓谊公司对其该项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泓谊公司要求瑞杰公司赔偿涉案工程亏损混凝土25223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四点,瑞杰公司应否赔偿泓谊公司延误工期产生的合同价款1%即36817元的赔偿款的问题。泓谊公司提交的瑞杰公司员工张校宁出具的保证工期《承诺书》三份、涉案工程竣工网上发布截图一张,无法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且庭审中反诉原、被告均认可2020年1月25日至3月5日为响应疫情防控进行了停工,说明涉案工程存在原、被告知晓的停工、复工等情况,且瑞杰公司提交《山东东明西南二期项目南京会议进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中载明关于涉案工程延期原因有很多,庭审中泓谊公司认可该份文件系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公司(贵电)内部文件,说明泓谊公司对涉案工程延期原因是知情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工程延期系瑞杰公司导致,不符合反诉原、被告《风电场劳务合同》第16条第三款的约定,故对泓谊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五点,瑞杰公司应否赔偿泓谊公司损坏农用机械费用18000元的问题。泓谊公司提交的《关于东明县集电线路XASG35基础遗留导线损坏机械相关事宜》一张、收条一张、承诺书一张,对上述证据瑞杰公司不予认可,泓谊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证明人申电亮等人也未出庭接受质证,该事故是否发生及是否因瑞杰公司施工造成无法查明,故对泓谊公司要求瑞杰公司赔偿农用机械损失费18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六点,瑞杰公司应否支付泓谊公司40000元律师委托费的问题。反诉原、被告签订的《风电场劳务合同》中没有关于委托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的约定,泓谊公司要求瑞杰公司支付律师委托费用的主张,没有依据,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反诉被告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赔偿反诉原告山东泓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山东泓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反诉案件受理费9732元,减半收取4866元,由反诉被告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元,由反诉原告山东泓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敬敬
人民陪审员  陈 彦
人民陪审员  张朝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