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91民初409号之二
原告:山东泓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文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国,广东大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湛江市鼎瑞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宛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卫,广东大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泓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文参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湛江市鼎瑞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泓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泓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正当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泓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泓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