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2783号
原告: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江滨中路19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69814074。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壮,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成功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天祥路19号张坑组团新城低碳科技园1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Y9PX17L。
法定代表人:黄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彬,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凡,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成功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福建成功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勘察设计费10000元。2022年7月18日,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5677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65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邱 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李玲莉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