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2782号
原告: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中路19号3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7001569814074。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壮,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路770号赤岸统建房B区7号楼1单元11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3025636138049。
法定代表人:梁毅,董事长。
原告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3.40元,减半收取计1266.70元,由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 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钱安妮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