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5财保6号
申请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950229294。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海三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95023921Y。法定代表人祁某,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三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36.97万元或被申请人价值1136.97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PZPP19630101040000000038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三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36.97万元或价值1136.97万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卓玛措
审判员田常有
审判员李友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冷本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