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802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三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8号楼1011、1012、10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9502392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令哈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格尔木西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227A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三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德令哈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的(2018)青2802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德令哈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三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6150613.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德令哈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间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劵、车辆、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数额较少,无房产、土地、证劵、车辆登记。
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于2019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德令哈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且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海瑛
审判员 尕藏吉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旦木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