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801执91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三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8号楼1011、1012、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9502392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1月13日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622923199011136416。
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中山路32号21幢1单元1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31083582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三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青2801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三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款1010000元,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的欠款利息90000元,共计1100000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青海三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2801执9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才仁卓玛
审 判 员 孙豫奎
审 判 员 熊静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