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1执恢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青海三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8号楼1011、1012、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95023921Y。
法定代表人:祁财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才,男,1990年11月13日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中山路32号21幢1单元1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310835820C。
法定代表人:赵岩,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三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青2801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青海三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010000元、并给付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的欠款利息90000元,合计1100000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作出(2019)青2801执918号执行裁定书,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2020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证券、保险、税务、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查出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已在另案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2020年3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有上网电费,因被执行人上述债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也委托青海省城西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债权进行轮候冻结,该债权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案款110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受偿,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9月8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才仁卓玛
审 判 员 吕 剑
审 判 员 王 维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磊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