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巨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寿光巨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3民初8601号

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南路**(孙集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44632781B。

法定代表人:韩佩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效福,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李玉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效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寿光巨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职,但其二级建造师证在其他公司存放,因当时被告不同意原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2月之前的社会保险由其存放二级建造师证的公司为其缴纳,被告以原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辩称,我自2015年10月26日起在原告处任职,原告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未依法给我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9月底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未超过时效期间。2015年10月26日至2019年9月底,原、被告双方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对于原告提交的参保明细及四份打印件不予认可,该明细系打印件不能证实其真实性,亦不能证实系我本人的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对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自认我自2015年10月26日入职,应当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但原告直到2016年12月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其行为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提交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流程,与该案没有关系,不予认可。我认可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工资标准;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在2017年我的建造师执业证也出现了挂靠行为,但是原告在2017年为我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原告以我的建造师证书存在挂靠情形而拒绝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原告提交的寿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真实性无异议,该书面证据亦能证实原告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2016年12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系电力工程设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其法定代表人为韩佩璋。***自2015年10月26日起在原告处工作,原告自2016年12月起为***缴纳社会保险,***于2019年9月底离职。

2020年,***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工资、差旅费、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并协助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2020年10月30日,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寿劳人仲案字(2020)第11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工资5308.93元、经济补偿金21235.72元,并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7日向原告送达该裁决书。后原告对该裁决书不服,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告不向***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事实,有寿劳人仲案字(2020)第1186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介绍信等及当事人陈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在原告处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原告未为被告缴纳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的社会保险金,被告自2015年10月即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明知该权利侵害自2016年11月终止,被告于2020年8月12日起向原告发起律师函并通过劳动仲裁方式向原告主张因未补缴社会保险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已超出仲裁时效期间,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赛

书 记 员 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