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

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3执239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内。
法定代表人:叶炳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廷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云翔,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创业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MA2Y0Q5E9W。
法定代表人:杨婕妤,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20)闽01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蔡景辉与被执行人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正在本院执行中。因上述案件被执行人中均相同,且本院正在对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在罗源县松山镇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创业园4号楼厂房内的生产设备等动产进行处置,为提高执行效率,可将本案并入(2020)闽0123执32号案件执行,并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闽0123执2395号案件并入(2020)闽0123执32号,予以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0)闽0123执2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胜
审判员 叶宇衍
审判员 黄宗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兰 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