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3民初264号
申请人:海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港湾区双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林成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法,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内。
法定代表人:金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海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3,555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纳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3,55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87元,由海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孝逸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圣笛
书 记 员 郑永珊
附: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续行诉讼保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