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与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民终4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宜禾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梅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廷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中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我公司提供的样机不能通过型式试验。案涉样机是否能够通过型式试验的唯一判断依据是型式试验报告,但截至一审判决之时,被上诉人并未对上诉人提供的样机进行一次完整的型式试验。2.被上诉人提供的两份温升报告为虚假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所供样机不能通过温升实验,更不能证明该样机方案不能通过型式试验。3.一审法院依职权对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严学超、姜朵进行了调查,但严学超的笔录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仅凭检测人员的口头断言不能认定上诉人所供样机方案无法通过型式试验。4.被上诉人根本违约,阻碍了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最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上诉人未将《不合格产品告知函》送达上诉人,且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行为构成违约。被上诉人未支付检测费用,恶意阻碍型式试验的有效进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一审法院曲解了上诉人“不愿意继续再做型式试验”的表述,错误认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
中网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系上诉人先行违约,无法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在被上诉人合理催告后仍未能提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上诉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事实足以证明上诉人无法使样机通过型式试验。上诉人以同一试验项目未进行三次作为抗辩理由,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与同一试验项目进行的次数无关。上诉人无权要求支付真空泡及断路器价款,且采购费无任何依据。首次试验费的支付并非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
韩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网公司赔偿韩亚公司损失191950元;2.判令中网公司支付代为采购元器件价款77230元;3.案件受理费由中网公司承担。
中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40.5KV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采购技术协议》;2.判令韩亚公司返还中网公司已支付的货款767800元,并赔偿损失100000元;3.反诉诉讼费用由韩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5日,韩亚公司与中网公司签订《40.5KV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采购技术协议》一份,约定中网公司委托韩亚公司提供试验样机相关零部件及成套的组装开发,分别是2台40.5KVC-GIS1250A-31.5(25)开关设备和2台40.5KVC-GIS2500A-31.5(25)开关设备,总价款959750元。中网公司提供试验样机所需的真空泡和断路器。完整的试验样机满足西高院型式试验为目标而设计。项目进度:1.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技术确认:韩亚公司应完成采用国产真空泡方案,包含1250-31.5(25)和2500-31.5(25)两档的方案,韩亚公司提供最终方案的技术接口给中网公司,韩亚公司提出所需具体机械特性详细参数给中网公司。2.于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样机试制组装及调试:中网公司根据韩亚公司所提出的技术参数完成断路器机构设计与生产,在韩亚公司所提供的合格样机上进行组装调试,并满足韩亚公司所需空载机械特性参数要求,韩亚公司所提供的样机需满足型式试验所有要求。3.于2018年3月30日前完成样机出厂合格检验和防护以及技术文件的编制并发货,在中网公司工厂现场完成出厂试验(绝缘试验,温升试验,局放试验、机械磨合试验300次、测试空载机械特性、测试整柜电阻)出厂试验参数严格按照型式试验参数要求执行,出厂试验合格后发货至西高院试验现场,技术文件的编制由韩亚公司根据型式试验要求提供合格范本。合同附件中对型式试验项目(绝缘试验、温升试验等)及相关参数作出了具体的约定。4.于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型式试验主报告:绝缘试验、容量试验、热机试验、EMC试验、凝露、防护等级试验。5.于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燃弧式试验。结算方式:方案确定后,预付40%,样机出厂检验合格后再支付40%,型式试验全部通过后结清余款20%。合同还约定,如开断过程中出现试验失败需维修或更换配件,根据该项目的技术难度中网公司酌情应提供给韩亚公司每开断失败一次15天的延期权限,同一试验项目不得超过三次(含三次),否则中网公司有权终止所有协议并收回所有预付款和进度款,同时要求韩亚公司赔偿项目延误损失费和试验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韩亚公司、中网公司协商,试验样机所需的真空泡和断路器改由韩亚公司提供。
协议签订后,中网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6日和2018年5月28日向韩亚公司付款383900元,合计767800元。2018年5月,4台试验样机制作完成后,韩亚公司根据中网公司要求直接将其运至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常州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包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由中网公司委托)。2018年9月1日,中网公司向韩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通过EMS邮寄《不合格产品告知函》一份,告知函上载明:“致镇江韩亚电气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5日,本公司与贵公司签订“项目编号YF17003《40.5KV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采购技术协议》”,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等做了详尽的约定。贵司2018年5月31日将产品发至试验站(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常州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相关技术参数试验检测,该产品至今未能检测合格,现本公司郑重致函如下:贵公司必需在2018年9月15日前,恢复现场样机因检测不合格整改所拆除配件,并在9月20日前,按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提供合格产品(由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试验判定),否则,本公司将进行退货处理,并且由此导致本公司项目迟延而引起的损失,由贵公司承担。同时,本公司保留诉讼的权利。以上意见,请贵公司予以重视!顺颂商祺!”该告知函件邮寄后,因韩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拒收被退回。
2018年12月19日,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4台试验样机中的1台1250A-31.5和1台2500A-31.5样机进行型式试验后,分别出具了一份温升性能型式试验检验报告,报告上均载明:温升试验不符合GB/T3906-20066.5。
2019年1月14日中网公司向韩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以韩亚公司至今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40.5KV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采购技术协议》。
审理中,一审法院依职权向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常州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温升性能试验的工作人员严学超和负责绝缘试验的工作人员姜朵进行调查。严学超陈述:“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送来4台开关设备,型号为1250-31.5的2台,型号为2500-31.5的2台。先对其中2台进行了绝缘试验,另外两台送到我们温升检测组进行温升试验。试验过程中我都参加了,我印象中1250-31.5的开关设备做了三次试验,2500-31.5的开关设备做了两次试验,都不符合温升要求,而且都超出较多。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容量试验前必须进行绝缘试验,绝缘试验不合格,容量试验无法进行。顺序上虽然没有强制要求,但通常惯例,绝缘试验与容量试验是相互影响的,绝缘不合格,容量基本也不合格。热机试验就是这里说的温升试验,该试验会破坏样机,可能会影响绝缘试验的结果,所以才会出现四台设备各分了两台分别进行绝缘和温升试验。根据国家标准要求,绝缘试验和温升试验等都属于强制的型式试验,只要有一项强制试验不符合规定,这个设备就不符合要求。其他就没有必要再试验了。”一审法院问及有没有通知韩亚公司整改,严学超陈述“我们做试验的时候厂家有个姓张的张伟一直在,也整改了两到三次,还是不行。”一审法院问及后来厂家为什么不整改了,严学超陈述:“因差距太大了,他们整改可能也没信心了,所以后来就不再试验了。”
姜朵陈述:“大概在2018年4月或5月左右,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送来2台1250-31.5箱式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2台2500-31.5箱式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我们首先对1250-31.5开关设备和2500-31.5开关设备各1台进行绝缘试验。试验后,未达到绝缘要求,存在内部放电现象。两台都存在这种情况。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知道这两台试验不合格后,就要求另外两台不要做试验了。根据试验顺序,第一项试验是绝缘试验,绝缘试验不通过就不能进行其他试验了,做其他试验也没有意义了。一审法院问及为什么没有试验不合格报告,姜朵陈述:“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没要求出具报告,而且出具报告需要他们付费”。一审法院问及不合格后有没有通知韩亚公司,姜朵陈述:“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也有姓张的人在现场,后来他们厂家整改了三、四次,后来试验还是不合格”。
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询问韩亚公司是否愿意再做一次型式试验时,韩亚公司表示不愿继续再做型式试验。中网公司主张韩亚公司应赔偿中网公司损失10万元,包括中网公司支付给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型式试验费24274元,因韩亚公司延误交付合格产品中网公司花费的差旅费31608.4元,以及中网公司支付的货款被韩亚公司占用的损失。中网公司为证明支付型式试验费24274元,向一审法院提供了2018年12月30日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处与其签订的“2017年试验优惠金冲抵说明”。该说明上载明本案1250-31.5和2500-31.5箱式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型式试验,中网公司应分别支付试验费用9222元和15052元,合计24274元。中网公司为证明差旅费用损失,提供了四份差旅费报销单(流程审批表)。中网公司还陈述为减少场地租赁费用,该公司已将韩亚公司供应的4台开关设备,从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常州有限责任公司运到中网公司位于福建××县的工厂。
一审另查明,韩亚公司原名称为镇江韩亚电气有限公司。2018年4月19日,经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为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韩亚公司、中网公司签订的《40.5KV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采购技术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协议签订后,双方理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关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中网公司是否有权解除该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韩亚公司为中网公司制作完成的4台开关设备必须由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通过绝缘试验、温升试验等型式试验。本案中,中网公司将韩亚公司制作完成的4台开关设备委托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进行型式试验后,根据2018年12月19日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出具的其中2台开关设备的检验报告,该2台开关设备温升试验的结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另从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在向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常州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温升性能试验的工作人员严学超和负责绝缘试验的工作人员姜朵调查时,两人陈述的内容来看,4台开关设备实际均已进行了温升或绝缘型式试验,而且韩亚公司在型式试验过程中,已对开关设备进行了三次左右的整改,但最终试验还是不合格。而且,中网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向韩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邮寄的《不合格产品告知函》亦能佐证韩亚公司供应的4台开关设备未能通过型式试验的事实。因此,韩亚公司供应的4台开关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且审理中韩亚公司表示不愿继续再做型式试验,在此情况下,韩亚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中网公司因此诉讼要求解除《40.5KV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采购技术协议》,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韩亚公司抗辩中网公司实际仅进行过一次型式试验,并非三次型式试验,因此并不能最终证明型式试验无法通过的主张,显然与事实不符。而且审理中,一审法院在询问韩亚公司是否继续愿意再做一次型式试验时,韩亚公司予以拒绝,因此自己已放弃继续进行型式试验的机会。另对于韩亚公司抗辩试验通不过系中网公司技术原因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开关设备系由韩亚公司设计、生产,包括技术文件的编制,而且设备的有关元器件包括真空泡和断路器最后亦是由韩亚公司自己提供,因此韩亚公司理应对设备能否通过型式试验承担责任,韩亚公司抗辩中网公司技术原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40.5KV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采购技术协议》解除后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中网公司有权解除该协议,系因韩亚公司提供的开关设备不符合约定,系韩亚公司违约。因此协议解除后,中网公司要求韩亚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货款767800元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而中网公司亦应将韩亚公司供的4台开关设备(包括真空泡和断路器)退还给韩亚公司。
对于韩亚公司要求中网公司赔偿损失191950元(合同金额959750元-中网公司已支付货款76780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中网公司解除协议,系韩亚公司违约,并无不当,韩亚公司要求中网公司赔偿剩余未支付的货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韩亚公司要求中网公司支付代为采购的真空泡和断路器价款77230元的请求。真空泡和断路器原约定系中网公司提供,后改为韩亚公司提供虽然是事实,但真空泡和断路器系开关设备配套的元器件,已由韩亚公司安装在4台开关设备上且一并供应给中网公司。因此协议解除后,根据法律规定,中网公司履行的义务是将包括真空泡和断路器在内的4台开关设备一并退还给韩亚公司,而非再向韩亚公司支付真空泡和断路器价款,因此韩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对中网公司反诉要求韩亚公司赔偿10万元损失的请求。审理中,中网公司主张的损失范围包括中网公司支付给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型式试验费24274元,因韩亚公司延误交付产品致使中网公司花费的差旅费31608.4元,以及中网公司支付的货款被韩亚公司占用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中网公司支付的型式试验费,因中网公司委托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型式试验是客观事实,因此该项费用的支出必然存在,而且中网公司提供的2018年12月30日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处与其签订的“2017年试验优惠金冲抵说明”,能够证明中网公司应支付型式试验费用24274元。根据合同约定,韩亚公司所供开关设备不能通过型式试验后,中网公司有权要求韩亚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的试验费用,因此,中网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中网公司主张的因韩亚公司延误交付产品致使中网公司花费的差旅费31608.4元。一审法院认为,中网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仅是其公司内部差旅费报销的流程审批单,而且也无证据证明该差旅费支出与韩亚公司延误交付产品有关,因此韩亚公司要求中网公司赔偿该项损失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中网公司要求赔偿其已支付的货款被韩亚公司占用的损失问题。协议解除前中网公司已向韩亚公司支付货款767800元,韩亚公司占用该货款后未能向中网公司交付合格产品,客观上已给中网公司造成该款项利息损失,中网公司要求韩亚公司赔偿该项损失反诉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具体计算方式一审法院酌定从货款支付的次日起计算至中网公司提起反诉之日即2019年5月1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一审判决:一、驳回韩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解除中网公司与韩亚公司签订的《40.5KV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采购技术协议》;三、韩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中网公司已付货款767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2017年12月26付款的3839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27日起算至2019年5月11日止;2018年5月28日付款的383900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29日起算至2019年5月11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韩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网公司型式试验费用24274元;五、中网公司收到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判决韩亚公司给付的款项后三十日内,向韩亚公司退还4台开关设备(包括真空泡和断路器),退还方式:韩亚公司到中网公司处自行提取;六、驳回中网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GB11022-2011国家标准一份,证明温升试验应该在测量回路电阻前进行,但是本案的检测顺序是颠倒的。
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能认定,与本案无关,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设备采购技术协议,由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提供试验样机相关零部件及成套的组装开发。根据协议约定,上诉人提供试验用样机及备品备件,同时提供完整样机方案,被上诉人提供真空泡和断路器;样机应当以满足西高院型式试验为目标而设计,并约定了试验项目参数。协议同时约定,若由于上诉人技术原因未能满足型式试验要求而终止协议,上诉人需退还被上诉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被上诉人已进行的试验费用和项目延误损失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真空泡和断路器改由上诉人提供。换言之,案涉试验样机的全套方案及零部件均由上诉人提供。
事实上,案涉样机经多次检测和整改,仍无法通过温升实验和绝缘实验。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伟也陈述试验时其在现场,并且一审中拒绝在法院的主持下再进行型式试验。本院认为,案涉样机虽然未经完整的型式试验,但是根据西高院常州公司工作人员陈述,温升实验和绝缘实验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就不能进行其他试验。故可以认定上诉人提供的样机未能满足型式试验要求,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上诉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解除协议。上诉人关于未经完整型式试验、未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不能认定样机不符合合同目的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温升性能的检测报告虽存在瑕疵,但是不影响样机不能满足型式试验要求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上诉人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韩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1元,由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卫芳
审判员  沈 荷
审判员  丁奕帆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