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

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与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辖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内。
法定代表人:金福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廷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宜禾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署《采购技术协议》中关于管辖约定既有仲裁又有法院,属于约定内容不明,且一审听证中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对为何如此表述均表示“不清楚”;本案应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移送至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利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采购技术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中虽有“仲裁”、“上诉”等词语,但联系上下文可知,此表述为用词不当,当事人真实意思是选择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无论是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还是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都可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且没有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卫芳
审 判 员 季 晖
审 判 员 丁奕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巧梅
书 记 员 梅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