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

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315537080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福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廷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94148101R,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禾邦(扬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龙,江苏禾邦(扬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18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反诉被告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反诉原告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已付货款767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2017年12月26日付款的3839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27日起算至2019年5月11日止;2018年5月28日付款的383900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29日起算至2019年5月11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反诉被告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型式试验费用2427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1日,本院制作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并于次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0年7月1日、7月20日、9月24日、1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
3、本院通过扬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4、2020年12月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至其履行义务完毕时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采取了相应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立即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张卫国
法官助理  赵小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