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9182号
原告:中山市**电力设施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5号519房(1卡)。
法定代表人:江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荣,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樱花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大道东区商业楼42号5幢第五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伟志。
原告中山市**电力设施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樱花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电力设施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电力设施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电力设施设计有限公司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中山市**电力设施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何慧聪